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建簡字第1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建簡字第1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連振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行家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家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7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300 元,經被上訴人即原告為訴之聲明減縮後,原判決就上訴人所宣示敗訴部分之金額為182,912 元,是上訴人為此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