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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救字第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李冠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救字第8號

聲請人
鐘瑞騰
代理人
黃宜婷律師
相對人
宏信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炎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105 年度士勞簡字第3 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申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為釋明,且所訴內容亦顯非無理由,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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