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1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簡字第1150號原 告 聯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智 訴訟代理人 吳家銓 被 告 陳壽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3 月2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