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28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288號
- 聲請人
- 蔡如君
- 代理人
- 楊思文
- 原告
- 華采國際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原名:達寶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閔龍
- 訴訟代理人
- 陳水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朝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言謙
- 被告
-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麥勝剛
- 訴訟代理人
- 許明宗
- 被告
- 林宥辰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聲請人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為執行標的抵押債權人,為執行債權人之一,與本件訴訟之結果具利害關係,為輔助被告必要,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聲請參加訴訟等語。
二、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經本院調閱104 年度司執字第33482 號強制執行事件案卷,可知聲請人確為抵押權人之一,亦為執行債權人,且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參加本件訴訟,兩造對此均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55頁),故本院審酌上情認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之參加訴訟。
三、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