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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
    劉育琳
  • 法定代理人
    劉閔龍、麥勝剛

  • 原告
    蔡如君楊思文華采國際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法人林宥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288號聲 請 人 蔡如君 代 理 人 楊思文 原   告 華采國際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原名:達寶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閔龍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楊朝鈞律師 謝言謙 被   告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訴訟代理人 許明宗 被   告 林宥辰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聲請人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為執行標的抵押債權人,為執行債權人之一,與本件訴訟之結果具利害關係,為輔助被告必要,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聲請參加訴訟等語。二、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經本院調閱104 年度司執字第33482 號強制執行事件案卷,可知聲請人確為抵押權人之一,亦為執行債權人,且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參加本件訴訟,兩造對此均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55頁),故本院審酌上情認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之參加訴訟。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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