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34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347號
- 原告
- 黃越宏
- 訴訟代理人
- 張勝傑律師
- 被告
- 陳珍梅(即林勝吉之承受訴訟人)
陳秀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 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被告欄關於「林勝吉」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珍梅(即林勝吉之承受訴訟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