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79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7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鄭惠方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慧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