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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9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
    張嘉芬

  • 當事人
    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玖昌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936號原   告 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源朋 被   告 玖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靜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玖昌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0,6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40,1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5 年10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件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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