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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9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
    張嘉芬
  • 法定代理人
    莊澤桔

  • 原告
    音寶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943號原   告 音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澤桔 訴訟代理人 王則期 一、原告因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麇囷生活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7,578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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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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