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9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張嘉芬
- 法定代理人莊澤桔
- 原告音寶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943號原 告 音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澤桔 訴訟代理人 王則期 一、原告因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麇囷生活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7,578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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