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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聲字第15號

聲請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劉育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聲字第15號

聲請人
華采國際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原名:達寶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閔龍
相對人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相對人
林宥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1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達寶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華采國際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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