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聲字第1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聲字第15號
- 聲請人
- 華采國際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原名:達寶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閔龍
- 相對人
-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麥勝剛
- 相對人
- 林宥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1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達寶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華采國際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