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聲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4 日
- 法官劉育琳
- 法定代理人劉閔龍、麥勝剛
- 原告華采國際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法人、林宥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 華采國際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原名:達寶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閔龍 相 對 人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相 對 人 林宥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1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達寶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華采國際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規定。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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