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調字第2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調字第28號
- 原告
- 晶華優越科技洗衣有限公司
- 兼上開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唐祥華
- 被告
- 吳佳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五股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於起訴狀記載本案係於借貸契約涉訟,有約定被告履行地在原告公司,本院有管轄權,惟依原告提出之借據契約,並未有約定履行地之條文或內容,故原告主張本院有管轄權一節,難認有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