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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調字第2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調字第28號

原告
晶華優越科技洗衣有限公司
兼上開原告
法定代理人
唐祥華
被告
吳佳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五股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於起訴狀記載本案係於借貸契約涉訟,有約定被告履行地在原告公司,本院有管轄權,惟依原告提出之借據契約,並未有約定履行地之條文或內容,故原告主張本院有管轄權一節,難認有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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