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調字第650號
- 聲請人
- 至誠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趙至爵
- 相對人
- 許宜和堂有限公司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許慧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提出支付命令之聲請,經相對人異議,依同法第519 條第1 項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又因本件請求金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強制調解,先予敘明。
二、本件依兩造合作契約書第9 條約定,雙方同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即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