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調字第72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調字第723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吳耀焜
- 相對人
- 即被告
- 京鑫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儷心
- 相對人
- 即被告
- 吳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簽訂加盟契約書,相對人即被告卻未給付相關費用,故聲請人依約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267,604 元等語,惟依該契約第27條約定,就契約涉訟時,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該約定條款1 份在卷可佐,兩造自應受契約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