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調字第8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
    劉育琳
  •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 原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京亞企業社即蔡祺榮郭建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調字第893號聲 請 人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相 對 人 京亞企業社即蔡祺榮 相 對 人 郭建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京亞企業社址設於新北市土城區,其負責人蔡祺榮戶籍則在金門縣,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和解書、商業登記事項卡、戶籍資料可佐,又另一相對人郭建良之戶籍則在臺北市萬華區,亦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均非本院轄區,經本院命聲請人提出何以認本院有管轄權,則其請求移送管轄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等情,復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參,揆諸上開說明,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黃啓銓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調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