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聲字第35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聲字第35號

聲請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送達代收人
張思婷
相對人
王木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 條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前積欠原債權人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銀公司)借款債務,慶銀公司業於民國98年3月31日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依以雙掛號信函將上開債權讓與之事實,對相對人之戶籍所在地寄發為通知,惟經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債權憑證、債權本金餘額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函、退件信封、被告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惟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核其設籍地址,並囑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派員依相對人戶籍地址查訪,相對人目前確居住於其戶籍地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05年5月13日北市警士分防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佐,本件雖經郵務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仍難認相對人有住居所不明無法送達意思表示之情事。本件聲請與前揭要件不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聲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