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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調字第118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李冠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調字第118號

聲請人
勇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蕭世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有等7人因請求撤回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 萬2,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 段0號)補繳上開所欠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應補正提出相對人畢玉卿、馮畢玉玲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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