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勞小字第30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楊峻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勞小字第30號

原告
雄鶴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雅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碧葶間因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勞小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