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勞小字第3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勞小字第30號
- 原告
- 雄鶴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雅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碧葶間因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峻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勞小字第3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碧葶間因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峻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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