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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調字第10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
    張嘉芬
  • 法定代理人
    劉慶璋、何俊彥

  • 當事人
    耘采文創有限公司社團法人臺北市教師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調字第1060號原   告 耘采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慶璋 被   告 社團法人臺北市教師會 法定代理人 何俊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合作契約書提出本件訴訟,因兩造間約定條款第10條合意契約爭議而涉訟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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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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