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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調字第9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
    李建忠
  • 法定代理人
    蔡金玲、劉子群

  • 原告
    慶威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鄉林大境社區聯合管理委員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調字第980號聲 請 人 慶威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玲 相 對 人 鄉林大境社區聯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子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提出支付命令之聲請,經相對人異議,依同法第519 條第1 項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又因本件請求金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應強制調解,先予敘明。 二、本件依兩造合約書第14條約定,雙方同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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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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