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字第1122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1122號
- 原 告
- 藍海創意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雯洲
- 訴訟代理人
- 王秀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陽明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陽明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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