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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字第1122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1122號
原   告
藍海創意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雯洲
訴訟代理人
王秀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陽明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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