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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字第17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6 日
  • 法官
    楊峻宇

  • 當事人
    王昌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173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昌立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太平洋自行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1,5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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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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