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字第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
    楊峻宇
  • 法定代理人
    蔡莉莉、張意如

  • 原告
    鄭自宏
  • 被告
    海格斯文教事業有限公司法人明吉餐飲美食有限公司法人鄭宇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374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海格斯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莉莉 訴訟代理人 陳睿智律師 鍾李駿律師 被   告 明吉餐飲美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意如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鄭自宏 被   告 鄭宇成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被   告 鄭婷文 吳翠蓮 吳芬芬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闕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蘇彥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