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建簡調字第1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建簡調字第18號
- 聲請人
- 劉珈延
- 相對人
- 駿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許宏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所簽訂之設計合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工程款。惟查,依原告所提之設計合約第11條第2 項約定,如因本約涉時,雙方同意以板橋地方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