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建簡字第3號
- 原告
- 廖哲民即拉斐爾空間設計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賈世民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龍生律師
- 被告
- 李如君
- 訴訟代理人
- 李尚志律師
李宗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五行下方應增列「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之記載。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