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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建簡字第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李建忠

原告
廖哲民即拉斐爾空間設計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賈世民律師
複代理人
李龍生律師
被告
李如君
訴訟代理人
李尚志律師

      李宗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五行下方應增列「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之記載。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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