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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消小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
    張明儀

  • 當事人
    白承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消小更一字第1號原   告 白承曄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士消小字第9 號判決,原告上訴後,經本院民事庭以106 年度消小上字第2 號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本簡易庭,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Bellsheep 線上購物」並未辦理法人登記,此業經本院民事庭106 年度消小上字第2 號判決指明。原告應補正究竟以何人為被告?究竟係以法人:巨福特國際有限公司為被告?或係以自然人:陳時敏為被告? 二、如以巨福特國際有限公司為被告,應補正提出該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以陳時敏為被告,應補正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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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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