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調字第26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字第261號
- 聲請人
- 佑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庭光
- 相對人
- 通億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通億營造有限公司設於新竹市○區○○路○段000 號10樓之7 ,有其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且相對人公司之負責人為黃國雄,聲請人誤載為王國驊,應予更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