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調字第7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張嘉芬
- 原告林文慶
- 被告周靜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字第753號原 告 林文慶 被 告 周靜琪 李清穎(更名前:李清湳) 王俊凱 沈志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0條、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周靜琪、沈志平住所地在台北市松山區、被告李清穎(更名前:李清湳)、王俊凱住所地在新北市三重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4 件在卷可佐,均非本院管轄區,又原告雖主張本件事情發生地在鵬友國際有限公司(址社台北市○○區○○路000 號),故本院有管轄權,但查,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179 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其代墊鵬友國際有限公司之債務,而非基於契約或侵權行為等法律關係請求,本院自無依民事訴訟法第4 條至19條規定有共同管轄之情事,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及第20條前段之規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有管轄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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