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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1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
    楊舒嵐

  • 當事人
    洪鳳娟即洪玉明之繼承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123號原   告 洪鳳娟即洪玉明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陳宜誠律師 被   告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訴訟代理人 李俊興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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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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