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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128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289號

原告
奇點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暐
訴訟代理人
沈宗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凱威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被告
笙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玲
訴訟代理人
羅綮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一0七年一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即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229 號返還保證金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7 年1 月15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調閱之106 年度簡上字第229 號判決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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