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20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200號
- 原告
- 鴻基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專銘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又水整合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其中被告又水整合設計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