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44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445號
- 原告
- 震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禮華
- 被告
- 尊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建崑
- 被告
- 尊盛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建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捌拾柒萬伍仟肆佰玖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玖仟貳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