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63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63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笙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惠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奇點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