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聲字第13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聲字第134號
- 聲請人
- 歐俊榮
- 聲請人
- 歐俊逸
- 相對人
- 緯登自動化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依晨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5 年11月18日訂立房屋租賃契約,租賃期限自105 年12月1 日起至108 年11月30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19萬元,應於每月1 日繳納;惟相對人自106年4 月起即不支付租金,所交付給付租金之支票亦遭退票,至106 年8 月1 日止積欠租金已達4 個月,扣除押租保證金尚有2 個月租金未給付,聲請人乃以律師函催告相對人於函到10日內依約給付租金,否則即終止上開租賃契約;然上開催告之律師函均遭郵政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房屋租賃契約書、律師函、退件信封暨回執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職權調查發現相對人自106 年3 月31日起已歇業,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106 年8 月21日北市警投分防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在卷可佐,堪認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