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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調字第20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調字第205號

聲請人
涂欣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開揚國際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一、二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2,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二、聲請狀及所附證物影本各1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及第405 條第2 項)。

三、宜載明聯絡電話(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調字第205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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