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調字第20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調字第205號
- 聲請人
- 涂欣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開揚國際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一、二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2,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二、聲請狀及所附證物影本各1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及第405 條第2 項)。
三、宜載明聯絡電話(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