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勞小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勞小字第30號原 告 雄鶴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雅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碧葶間因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