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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勞簡字第2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劉育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勞簡字第21號

原告
雙田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美
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禹劭律師
被告
張伯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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