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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勞簡調字第53號

給付職災補償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楊舒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勞簡調字第53號

聲請人
即原告
吳國放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京都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另本件起訴狀未據原告簽名或蓋章,請一併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或未補正簽名或蓋章,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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