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勞簡調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災補償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勞簡調字第53號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吳國放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京都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另本件起訴狀未據原告簽名或蓋章,請一併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或未補正簽名或蓋章,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