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字第1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1122號原 告 藍海創意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雯洲 訴訟代理人 王秀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陽明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