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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字第1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
    張嘉芬

  • 原告
    敦北新航線管理委員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1382號原   告 敦北新航線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晟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上開法人之 法定代理人 林榮錦 訴訟代理人 何肇任 被   告 柯莉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事件,查依原告提出之原告大廈規約第17條第2 項,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間訴訟時,應以管轄本公寓大廈所在地之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故兩造本件訴訟既有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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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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