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字第173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173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昌立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太平洋自行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1,5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