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字第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374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海格斯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莉莉 訴訟代理人 陳睿智律師 鍾李駿律師 被 告 明吉餐飲美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意如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鄭自宏 被 告 鄭宇成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被 告 鄭婷文 吳翠蓮 吳芬芬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闕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