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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字第374號

返還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楊峻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374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海格斯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莉莉
訴訟代理人
陳睿智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李駿律師
被告
明吉餐飲美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意如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鄭自宏
被告
鄭宇成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被告
鄭婷文
被告
吳翠蓮
被告
吳芬芬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闕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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