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字第80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士小字第804號
- 原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訴訟代理人
- 龐笠中
- 被告
- 金順印刷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於民國106 年6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2第1 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金順印刷有限公司(下稱金順公司,已解散,選任陳玉城為清算人)於民國102 年1 月間,向原告承租數位影印機XEROX-D2263 乙台,雙方簽有租賃契約書,並約定以1 個月為1 期,每期租金為新臺幣(下同)2,900元,首期租金給付日為102 年1 月1 日,各期租金給付日為首期租金給付日起每隔1 個月之同1 日前,另以被告陳玉城為連帶保證人;惟被告金順公司自105 年8 月1 日起迄今已逾數期租金未為給付,而被告金順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玉城為連帶保證人,就該租金債務,亦應負起連帶清償責任,爰依租賃契約與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49,300元予原告,及自105 年8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租賃契約書、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租賃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如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就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