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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字第8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楊峻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8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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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佩陵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9,566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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