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字第8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8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斬荊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佩陵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9,566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