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調字第106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調字第1060號
- 原告
- 耘采文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慶璋
- 被告
- 社團法人臺北市教師會
- 法定代理人
- 何俊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合作契約書提出本件訴訟,因兩造間約定條款第10條合意契約爭議而涉訟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