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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調字第1060號

給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調字第1060號

原告
耘采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慶璋
被告
社團法人臺北市教師會
法定代理人
何俊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合作契約書提出本件訴訟,因兩造間約定條款第10條合意契約爭議而涉訟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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