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調字第40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士小調字第408號
- 原告
- 何偉仁
- 被告
- 李洛蒨
李長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前開法條所稱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62年度台上字第845 號判例可資參照)。又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原告起訴(支付命令狀)主張:被告服務於訴外人懷德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因招攬保單不實,客戶申訴註銷契約,依壽險承攬合約書第4 條,請求返還佣金,訴請被告給付26,180元及自民國106 年2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佣金,係以壽險承攬合約書之約定為依據,並提出壽險承攬合約書1 份在卷,然查,依原告主張及提出壽險承攬合約書之文件,與被告成立壽險承攬合約之當事人為訴外人懷德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並非原告個人,乃原告並非壽險承攬合約書之當事人,其依上開承攬合約之約定,請求被告返還佣金,自非有據,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2 項,爰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
士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