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調字第65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調字第652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李紹攸
- 相對人
- 即被告
- 陳宗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在福建省金門縣,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又本件原告之瑞豐青果行係設在新北市三重區,有原告提出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在卷可憑,原告主張被告係在伊之瑞豐青果行購買水果欠款不付,故本件兩造之債務履行地係在新北市三重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