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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調字第980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李建忠

聲請人
慶威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玲
相對人
鄉林大境社區聯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子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提出支付命令之聲請,經相對人異議,依同法第519 條第1 項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又因本件請求金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強制調解,先予敘明。

二、本件依兩造合約書第14條約定,雙方同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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