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建簡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建簡字第3號原 告 廖哲民即拉斐爾空間設計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賈世民律師 複 代理人 李龍生律師 被 告 李如君 訴訟代理人 李尚志律師 李宗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五行下方應增列「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之記載。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