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建簡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李建忠
- 被告李如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建簡字第3號被 告 李如君 訴訟代理人 李宗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哲民即拉斐爾空間設計企業社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8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另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64,5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本訴及反訴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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