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救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救字第21號聲 請 人 吳奕弦 訴訟代理人 彭珮瑄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創藝美食餐飲有限公司、張騰即丹騰美食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且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已獲准許,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審查表、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而依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亦顯非無理由,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