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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救字第2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楊峻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救字第21號

聲請人
吳奕弦
訴訟代理人
彭珮瑄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創藝美食餐飲有限公司、張騰即丹騰美食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且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已獲准許,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審查表、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而依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亦顯非無理由,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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